1170經中,佛陀解釋何謂律儀,何謂不律儀(lack of restraint)。雖與前經論母所釋略同,但非特指修行的人,律儀也沒有分成三品。不自制(不律儀)的人就好像身上長了膿瘡,接觸到了喜歡或者厭惡的東西就會更加痛苦。
1171經中,佛陀以六種不同動物來比喻人的六種感知。如果把這六種動物綁在一起,便看哪一種動物最為有力,其他動物就會被它拖著走;有些人對聲音特別敏銳,便會追求音樂;而有些人的舌頭特別敏銳,就會追求美食。但如果把它們繫在一根柱子上,就好像身念處的修行,六根便不能隨其嗜欲而往。
南傳 SN 35.206 將二經編在一起,並說沒有綁在柱子是不律儀,有綁柱子的是律儀。論母也是二經一道解釋。首先解釋什麼叫作「受眾苦」,包括後法苦及現法苦。後法苦指的是經中因為不護諸根,膿瘡被蘆荻叢劃破的苦;現法苦指的是因為不自制而受責備的苦,此苦只有南傳經文才有提及。接著以行相來解釋非律儀,即如六種動物往牠們喜歡的地方跑的樣子,違背思擇及修習二力的對治。律儀修得圓滿又分三種因緣解釋,對應前所說的三品。這裡卻把只繫在一起,但沒有繫柱子,是用來測試神力相應聞慧是否自在給力。若是不給力,便加強如理作意思慧,並修習循身正念,直到神力自在給力,蟲獸相似六根乖乖聽話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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